互联网通过大规模清洗,消灭了很多阵营的痕迹,但这些阵营依然存在。

这里简单介绍两大阵营吧。

第一,“自由软件”与“非自由软件”。

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指的是自由而非免费。“一个软件如果是自由软件,这意味着用户可以自由地运行,拷贝,分发,学习,修改并改进该软件。”

软件(哪怕包含基础的图形包装),它依然是一门数学语言,而非财产。

因此,非自由软件的实质是把语言视作个人财产,利用申请专利这一行为,通过占有软件从而奴役他人。

自由软件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为盗版辩护,因为他们不会识别正盗版软件。同时,他们的理念也认同收益资格论:比如一个创作者宣称自己受到所属地区版权和专利的保护,那么它的软件就无权在其他地区获得收益,像是dlsite的R18游戏,无大陆游戏版号的境外项目就没有资格获取大陆地区的收益,因为大家的传播与保护规则迥异。

人们在实践里可以发现,许多非自由软件试图享受A地区的特权保护,又拒绝B地区的特权干预。

第二,“海盗理念”与“反海盗理念”。

海盗理念起源于瑞典“海盗湾”,他们认为互联网是公共空间,没有人有资格对某样事物的传播进行限制,人们应该拥有平等的访问权限。

这里就涉及到两大关系。

第一,访问权背后的等级同盟关系:

比如论坛部分帖子会设置“阅读权限”,平台会设置“充电专属”,这背后是在构建不同等级的同盟关系,前者是政治阶层上的攻守同盟,后者是经济阶层的攻守同盟。

第二,被遮掩的内容窃取关系:

商业化创作的实质就是直接窃取或者部分窃取某个群体或者个体的劳动成果。

大师也不能免俗:1994年,香港导演徐克所制作的动画《小倩》有来自吉卜力工作室员工的援助。而这位员工明显把相关经验带回了日本,于是在2001年公映的宫崎骏导演的《千与千寻》存在大量相似元素。

窃取劳动成果是很正常的事情,就像筷子都是一个模样,言情题材都是同类项。现在官方与同人创作的关系,不也是“互相窃取”的关系吗?

然而“正版”把自己包装得生来正义,通过一系列矫揉造作的姿态令世人盲信“正版神圣不可侵犯”,拒绝声明背后等级关系和窃取关系的存在。


之于为什么忽然想介绍这两个阵营……

因为最近在某论坛看到《尘白》,很震惊还有这么活跃的老东西。(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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